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时间:2021-04-23

项目介绍

 

申报条件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名额分配

依据各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分配。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淮河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纪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脱贫攻坚期倾斜支持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对32个贫困县每县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在此基础上对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沿淮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大别山外革命老区贫困县和皖北地区(6市4县)每个县(市区)再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不重复计算)。

各市、省直管县(市)在分配指标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均再推荐1个备选单位参加评审。

经省级组织各市交叉互查、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首先从各市备选单位中替补,不足的由省专家评审组从其他市县备选单位中择优推荐替补。

 

申报流程

(一)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定向增加的标必须确保定向到县(市、区)。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会同汇总表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针对定向指标申报的要求明确注明,备选单位不得占用定向指标)。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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