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时间:2021-04-23

项目介绍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清晰、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 且经国家认定的园区。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条件

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区域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申报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2.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

3.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体创建条件。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程序

1.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示范园创建牵头单位编制示范园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2.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审核后公布创建名单。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材料

1.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2.示范园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政策

1、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 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入园小微企业可以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

3、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后续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 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1.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

2.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示范园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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