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时间:2021-04-23

项目介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

1、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3、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 5 月 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政策

1、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2、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后补助管理办法》( 财教〔2019〕226 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3、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4、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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