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

时间:2021-04-23

项目介绍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重大战略部署,着力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专精新”成长性特色企业,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能力强、研发水平高、带动辐射作用强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全省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加快发展,决定每年组织开展安徽省电子信息和软件重点企业评选工作。

 

政策支持(具体以当年政府公告为准)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条件

1、安徽省注册的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以及嵌入式系统软件、信息消费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管理情况良好,上一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近两年内未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

4、在安徽省经信委统计系统按时填报软件统计数据。

 

评价条件

(一)重点电子信息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主营业务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分类目录,且电子信息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集团)全部营业收入60%(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类别1:龙头骨干型。企业(集团)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龙头带动作用突出,产品市场占有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居全省电子信息企业前列,近三年没有连续出现亏损,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或者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以来承担全省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重大标志性项目、行业重点共性平台建设任务。

类别2:行业排头兵型。企业(集团)主导产品上一年度在所属行业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全国排名,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创新方面成果显著。或者企业上一年度以来获批准承担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试点示范任务。

类别3:高成长型。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复合增长率居行业前列,企业创新性和成长性突出,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及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或者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居行业前列,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6%。

(二)重点软件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以及嵌入式系统软件、信息消费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良好,上一年度没有出现亏损;近两年内未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在安徽省经信委统计系统按时填报软件统计数据。

类别1:规模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在安徽省经信委软件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上报的年报数据,按企业营业收入从高到低排序前20家。

类别2:创新型。企业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近3年至少有1项获得自主研发的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的创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有较好的成长性,年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具有面向重点行业或公共服务领域(如工业、农业、金融、交通、教育、物流、环保、旅游、电子商务、医疗健康、动漫游戏、食品安全等)的软件产品、软件应用平台或解决方案。

类别3:服务型。企业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有显著的支撑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的服务创新、市场拓展以及应用推广有关键性突破;企业发展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融合发展中有成功案例;企业具有自主研发并为中国制造2025发展重点领域提供支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创新产品或体验中心相关荣誉。

 

评价依据

(一)评价数据采自安徽省工业云平台监测分析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制造业年报系统、安徽省软件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安徽省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信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的试点示范文件、证书等证明性材料。

 

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一)根据评价条件和依据形成年度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建议名单。

(二)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重点企业建议名单审核。

(三)对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

 

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推荐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及技术研发创新情况;

2、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经批准或颁发的相关荣誉(如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创新产品、体验中心等);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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